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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五龙蒋宝龙综合批发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宝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LW7X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龙街道十字街东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124号
榆树市五龙蒋宝龙综合批发中心,负责人蒋宝龙,于2011年4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榆树市五龙街道十字街东50米,店内营业面积100平左右,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青菜、水果、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零售。自2026年1月12日现场检查时,榆树市五龙蒋宝龙综合批发中心销售的金锣脆脆肠无进货记录和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至2026年1月19日现场检查时,仍未按规定建立该金锣脆脆肠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无法提供爆浆熔岩巧克力味面包的进货查验台账,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6年1月12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弓棚管理所对榆树市五龙蒋宝龙综合批发中心 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遂执法人员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复检,发现该超市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场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榆市监处罚〔2024〕1144号
榆树市五龙蒋宝龙综合批发中心 ,负责人蒋宝龙,于2023年5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榆树市五龙街道十字街东50米,店内营业面积100平左右,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青菜、水果、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零售。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 的宝龙发爆浆芝士卷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为45天,发现该芝士卷1袋,已超过保质期,货值为5元,没有违法所得。
2024年1月16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弓棚管理所对榆树市五龙蒋宝龙综合批发中心 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1袋宝龙发爆浆芝士卷待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为45天,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1袋宝龙发爆浆芝士卷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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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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