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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国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学丹注册资本:29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2MACC4GGB7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80号
原双柏县自来水厂为事业单位,2020年12月10日前,双柏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由双柏县自来水厂承担。因事业单位改革,2020年12月10日,原双柏县自来水厂更名改制为双柏福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柏县国资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成立后接手双柏福源自来水公司经营双柏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经营业务。 2016年6月17日,原双柏县自来水厂将从昆明腾星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商为“三川股份”、许可证编号为“赣制00000114”、口径为“15mm”的计量器具水表11只,分别安装在双柏县妥甸镇鑫和大城B区7幢1单元水表箱内6只(其中:①7-1-C1号用户表编号“0213311”、②7-1-C2号用户表编号“0213141”、③7-1-C3号用户表编号“0213220”、④7-1-C4号用户表编号“0213124”、⑤7-1-C5号用户表编号“0213709”、⑥7-1-C6号用户表编号“0213385”)和双柏县妥甸镇鑫和大城B区7幢4单元水表箱内5只(其中:①7-4-C1号用户表编号“2813235”、②7-4-C2号用户表编号“2813350”、③7-4-C3号用户表编号“2412986 ”、④7-4-C4号用户表编号“2813264”、⑤7-4-C5号用户表编号“2813369 ”)作水费收费计量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口径为“15mm”的计量器具水表限期使用期限为6年,上述口径为“15mm”的计量器具11只水表限期使用期限于2022年6月17日届满。截至2025年11月13日止,双柏国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对安装在双柏县妥甸镇鑫和大城B区7幢1单元水表箱内的超过限期使用期限计量器具6只水表和安装在双柏县妥甸镇鑫和大城B区7幢4单元水表箱内的超过限期使用期限计量器具5只水表进行更换仍作水费收费计量使用。
鉴于当事人使用未强制检定(超过使用期限)计量器具水表11只、超期使用期限达9年多,应当依法予以其行政处罚;且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强制检定(超过使用期限)计量器具水表11只、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5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78号
原双柏县自来水厂为事业单位,2020年12月10日前,双柏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由双柏县自来水厂承担。因事业单位改革,2020年12月10日,原双柏县自来水厂更名改制为双柏福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柏县国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成立后接手双柏福源自来水公司经营双柏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经营业务。 2016年1月26日,原双柏县自来水厂将从昆明腾星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商为“三川股份”、许可证编号为“赣制00000114”、口径为“15mm”的计量器具水表7只,分别安装在双柏县学府世家小区一期9栋一单元水表箱内7只(其中:①9-1-C1号用户表编号“Y8904265”、②9-1-C2号用户表编号“Y8905518”、③9-1-C3号用户表编号“Y8904290”、④9-1-C4号用户表编号“Y8904106”、⑤9-1-C5号用户表编号“Y8905590”、⑥9-1-C6号用户表编号“Y8904719”、⑦9-1-C7号用户表编号“Y8908093”)作水费收费计量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口径为“15mm”的计量器具水表限期使用期限为6年,上述口径为“15mm”的计量器具7只水表限期使用期限于2022年6月17日届满。截至2025年12月3日止,双柏国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对安装在双柏县学府世家小区一期9栋一单元水表箱内超过限期使用期限计量器具7只水表和安装在双柏县学府世家小区一期9栋一单元水表箱内超过限期使用期限计量器具7只水表进行更换和强制检定仍作水费收费计量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强制检定(超过使用期限)计量器具水表7只、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处罚。
4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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