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宁思涵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李建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MA2DHHB87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新南路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9
(2023)粤0114民初145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方*
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雯宝小店,国医堂(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宁思涵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3
(2023)粤0114民初145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方*
国医堂(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宁思涵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雯宝小店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3
2023-05-10
(2023)渝03民终7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王**,衢州市宁思涵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国医堂(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叶*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2-14
(2023)渝0102民初9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国医堂(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宁思涵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叶*,莆田市城厢区坤震食品店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江市监处罚﹝2025﹞30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1日12:06、2025年6月10日20:35,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宁宝宝加油”直播间分别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播在推销香格丹奴积雪草软膜粉时,宣称使用该款产品可以祛痘。经查,该款产品实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不具备祛痘类特殊化妆品所具有的祛痘功效。当事人在直播营销中宣称使用该款产品可以祛痘并无科学依据,也无法提供相关证实材料,系虚构使用该款产品的效果。2025年3月7日21:16:30,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宁宝宝加油”直播间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播在推销纤纤郡主低聚肽复合果蔬饮料时,多次宣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对该款产品进行过检测,系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来宣传该款产品。2025年5月21日11:02、2025年6月10日20:35,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宁宝宝加油”直播间分别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播在推销纤纤郡主低聚肽复合果蔬饮料时,暗示使用该款产品可以减肥,并以自身为例来宣传使用该款产品效果明显。经查,该款产品实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保健食品所具有的减肥功效,当事人在直播营销中宣称使用该款产品可以减肥并无科学依据,也无法提供相关证实材料,系在广告中对该款产品作虚假宣传。2025年3月11日21:12:18,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宁宝宝加油”直播间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播在推销蝶蝶不羞套盒时,暗示该款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查,该款蝶蝶不羞套盒包含的两种产品均为消毒用品,产品标签有说明“本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保健作用”。当事人在直播营销中宣称该款套盒产品可以改善“有味、刺挠、痒痒”、可以治疗“小妇小科”和炎症并无科学依据,也无法提供证实材料,系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直播营销香格丹奴积雪草软膜粉时宣称可以祛痘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罚款15000元。当事人直播营销纤纤郡主低聚肽复合果蔬饮料时宣称可以减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罚款20000元。当事人直播营销纤纤郡主低聚肽复合果蔬饮料时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罚款5000元。当事人直播营销蝶蝶不羞套盒时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罚款10000元。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合计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直播营销香格丹奴积雪草软膜粉时宣称可以祛痘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罚款15000元。当事人直播营销纤纤郡主低聚肽复合果蔬饮料时宣称可以减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罚款20000元。当事人直播营销纤纤郡主低聚肽复合果蔬饮料时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罚款5000元。当事人直播营销蝶蝶不羞套盒时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罚款10000元。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合计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