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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斗湖堤镇薛氏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宇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9WQPU2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77号
经查,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诊所药品存放柜上发现有:标称“诺舒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2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2314、生产企业:湖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克/支/盒、产品批号210305、生产日期2021.03.20、有效期至2023.02),已超过药品有效期。 后查明,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以2.8元/瓶的价格从湖北优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诺舒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10瓶。尔后,将其以4元/瓶的价格放在其诊疗场所内供开展诊疗使用。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上述“诺舒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8瓶,收取费用32元;剩余2瓶尚未使用,因超过有效期被本机关依法查扣。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使用记录,无法确定上述药品在过期以后是否被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因当事人在药品管理上的疏忽,致使上述涉案药品在本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过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8元。 再查明,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药品存放柜内且与合格药品混放在一起,该区域无不合格药品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过期药品的下架、停止销售以及由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认定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上述过期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之减轻处罚标准“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诺舒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2瓶;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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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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