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利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HN1MU7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金朱东路399号中渝第一城E2地块E-4幢29层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4
(2025)湘0111民初2841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杨**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6-03-31
(2025)湘0111民初2841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杨**
吴**,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1
(2022)黔0102民初75号
返还原物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黄**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4
2022-02-17
(2022)黔0102民初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牟**,贵州领航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5
2022-01-24
返还原物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张**
开阳县人民法院
6
2022-01-20
(2022)黔0121民初13号
返还原物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张**
开阳县人民法院
7
2021-12-16
(2021)黔0121民初4962号
返还原物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张**
开阳县人民法院
8
2021-12-16
(2021)黔0121民初4963号
名誉权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张**
开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07
名誉权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开阳县人民法院
2
2021-11-07
返还原物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开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2-16
(2021)黔0121民初4963号
名誉权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张**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9
2021-12-16
(2021)黔0121民初4962号
返还原物纠纷
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张**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240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4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在仁怀市百纸堂公司定制酒标80件(10元/件)、手提袋240个(3元/个)、外箱80个(10元/个)、瓶子80套(2.5元/套),又于2024年12月20日以20元/斤的价格从贵州茅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480斤散酒后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装瓶,且外包装及瓶身均未按照《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5.5.1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的规定标注质量等级。2025年3月21日在当事人“贵州酒派专营店(JpJY01)抖音直播号”开展直播售卖“黔贵脸谱酒˙传承”时宣称:平时你喝酒只能喝二两或者是四两小酒,但是你喝我家这个酒半斤八两都没事,喝多喝醉醉得慢,醒酒醒得快,柔顺醇厚不上头、口感柔和,不上头不辣吼、就算喝醉了第二天起来也不会感到头疼、入口甘美醇厚回味经久不息,诱导消费者无节制饮酒。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自行罐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黔贵脸谱酒˙传承”(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80件(6瓶/件),分别以325元/件售出33件、64元/瓶售出234瓶,库存7件零4瓶,货值金额28232元,违法所得6770.76元。因当事人系在经营过程中以直播口述及发布视频的方式诱导、宣传无节制饮酒,故未产生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行购买散酒及包装材料进行白酒罐装未标注质量等级且发布广告宣传无节制饮酒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固证截图九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六、举报单及举报材料两份,证明当事人售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被投诉举报的事实; 证据七、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诱导、宣传无节制饮酒被依法监测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白酒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的散酒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白酒的销售单价及数量等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包材进货单及散酒进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散酒及标签自行灌装的成本及数量的事实; 证据十一、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相关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冒用“贵州茅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进行白酒灌装的事实; 证据十二、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全
罚款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5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