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骏祺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锋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BUKM9M0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99号(哈西商厦)负一层、一至五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1号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哈尔滨市骏祺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99号(哈西商厦)负一层、一至五层,法定代表人:吴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BUKM9M0E。现查明 2024年6月2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刘明、高渺对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99号(哈西商厦)负一层、一至五层的哈尔滨市骏祺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地下一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经调查,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第7170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哈尔滨市骏祺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地下一层,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哈尔滨市骏祺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使用地下一层,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街支行(哈尔滨南岗区大成街69号)缴纳罚款。
30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