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苏醒禽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旭理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325606959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温州现代农贸城2楼02排05-06号摊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2025)浙0304民初6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苏醒禽蛋有限公司
温州市至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5﹞6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苏醒禽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5日从供货商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处购入鸡蛋。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鸡蛋经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鸡蛋后,当事人都已销售完毕,共计销售货值为7636元。上述不合格鸡蛋都已售出,无法追回。自购入上述不合格鸡蛋后,当事人系直接销售,未添加其他物质。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鸡蛋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与供货商的购销合同与转账记录以及聊天确认记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经查,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2024年8月7日,上述批次不合格鸡蛋的抽检日期为2024年9月4日,该检测报告非上述批次经抽检不合格鸡蛋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店内经营面积为19.22平方米。<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鸡蛋,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636元(柒仟陆佰叁拾陆元),罚款3500元(叁仟伍佰元),共计11136元(壹万壹仟壹佰叁拾陆),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鸡蛋,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636元(柒仟陆佰叁拾陆元),罚款3500元(叁仟伍佰元),共计11136元(壹万壹仟壹佰叁拾陆),上缴财政。
35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