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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赫鑫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2MA1539J64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庆生村二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洮处罚〔2023〕24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当事人并未按规定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
2023年4月24日,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白城市洮北区赫鑫综合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销售,且未能提供进货查验的相关凭证,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截止日期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
2023-05-29
2
(2023)24号
白城市洮北区赫鑫综合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采购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
罚没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