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正安县天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天红注册资本:3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4587260732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乐俭乡长兴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27
(2019)黔0324民初11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正安县天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x**
正安县人民法院
2
2019-06-27
(2019)黔0324民初11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正安县天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赵**,赵**,赵**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3
2021-11-11
(2021)黔0324执15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0-23
2020-10-21
(2020)黔0324执8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正安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天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0-23
2020-10-21
(2020)黔0324执8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正安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天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210号
经查明,该茶业公司办有《营业执照》,主体名称:正安县天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红,经营范围:茶叶销售、农产品销售;茶类产品研发、茶苗培育。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5月过期,经系统查询,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状态。当事人应正安县乐俭镇电子商务服务站经营者韩超要求,生产了袋装绿茶(天宝高绿茶叶),净含量为250克,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数量共计40袋,其成本价格28元/袋,该袋装绿茶(天宝高绿茶叶)无生产日期属实;当事人生产出来后以35元/袋,共计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正安县乐俭镇电子商务服务站进行再次销售,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无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1400元,获得违法所得1400元,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无生产日期)的货值金额为1400元,获得违法所得1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初次违法、涉案食品销售范围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其情节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
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