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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大永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奇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3127MA7AWF4C8F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241号(南山家居建材广场)A栋10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5号
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1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编号:永消即字〔2024〕第0011号、对李奇峰和杨双涛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现场照片3张
给予永顺县大永发超市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8500.00元
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1-25
2
永市监处字﹝2023﹞320号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成立并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5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241号(南山家居建材广场)A栋101商铺处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6月13日,本局接到湘西自治州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信,举报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长舟牌食盐。2023年6月28日,本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长舟牌食盐的供货商有二家,一家是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另一家永顺县姐妹南杂批发部为个体户,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份开始从永顺县姐妹南杂批发部购进三个品名的长舟牌食盐,其中①未加碘精制盐(规格400g/包)以0.7元/包购进,以1.5元/包价格销售,共购进350包140㎏(350包×400g/包÷1000);②加碘精制盐(规格400 g/包),以0.52元/包价格购进,以1元/包价格销售,共购进7000包2800㎏(7000包×400g/包÷1000);③精制碘盐(规格500 g/包),以1.2元/包价格购进,以3元/包价格销售,共购进300包150㎏(300包×500g/包÷1000)。因永顺县姐妹南杂批发部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文件,当事人在销售完从永顺县姐妹南杂批发部购进的食盐后,就只从其它有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供货商购进食盐。截止立案之日,当事人从永顺县姐妹南杂批发部共购进长舟牌食盐共计3090㎏(140㎏+2800㎏+150㎏),货值金额8245元(350包×1.5元/包+7000包×1元/包+300包×3元/包)。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所指“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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