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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永安注册资本:2980.8146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5MA5P7UFR5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桂林市兴安县界首镇易家巷6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2
(2024)湘0111民初247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3-12-06
(2023)桂0325民初302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唐**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3
2023-10-12
(2023)桂0325民初302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唐**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4
2023-09-07
(2023)桂0325民初194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唐**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5
2023-05-12
(2023)桂03民终20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1-10
(2022)桂0325民初19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邓**,李**
兴安县人民法院
7
2021-09-17
(2021)桂0325民初188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郑**,郑**,何**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8
2021-06-22
(2020)桂0325民初181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9
2021-05-27
(2020)桂0325民初110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谭*,何**,谭*,谭**,何**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1-03-01
(2021)桂0325民初14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吴**,周**,吴**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3
2021-03-19
(2021)桂0325民初14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周**、吴**等与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386.4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罚字〔2023〕第T048095号
2023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察时依法对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一台立式灭菌器(产品编号:2016G008、设计压力-0.1/0.28Mpa、容积0.1m3/100L、制造许可级别D1D2、设计温度142℃、容器内径396mm、制造日期2016年10月28日),该灭菌器上的面板数据显示69.0℃,这台压力容器灭菌器属于特种设备且正在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这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一台压力容器(容13桂C00018C17)低温液体储槽上的一块压力表(NO:HY69522253303)上的示数为0.42Mpa,该压力容器正在使用,但压力表上的合格证有效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压力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调查中积极配合,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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