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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双煌燃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淑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055270665G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邦均市场蔬菜大厅北厅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1-1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4﹞242号
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移送线索:天津双煌燃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蒜”产品,净含量:250克,标签标注:黑蒜中的微量元素含量较高,未标注微量元素具体含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请依法核查处置。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天津双煌燃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店内未发现“黑蒜”产品,该店李文瑞自述“黑蒜”产品已经在春节前下架,现存在库房内。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库房发现存有两箱共8瓶“黑蒜”,标签标注:双煌燃黑蒜,净含量:250克,委托方:天津双煌燃商贸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637082800746,瓶身标注“黑蒜中的微量元素含量较高”字样,标签上未标注微量元素的具体含量。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黑蒜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3月11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杨淑华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29日、8月20日、8月25日委托山东工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黑蒜”共计60瓶,包装标签由天津双煌燃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黑蒜”标签标注“黑蒜中的微量元素含量较高”字样,标签上未标注微量元素的具体含量。当事人在蓟州区家乐超市联营销售上述黑蒜,销售价16元/瓶,共计销售22瓶,下架退回后还剩38瓶,春节当事人自己走亲戚使用30瓶,至2024年3月11日库房还剩8瓶。故本案违法所得352元,货值金额9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2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黑蒜8瓶;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2
渔阳镇罚决﹝2024﹞020602号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0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政府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