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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澳玛星光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亚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1MA1NXF6330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27
2020-03-10
(2020)苏0411行审38号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常州澳玛星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4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税稽一罚﹝2026﹞30号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22年生活美容服务收入70917.06元,美容护肤品销售收入5598.24元;2023年美容护肤品销售收入40605.64元;2024年美容护肤品销售收入62589.12元。2022 -2024年未正确区分核算免税与应税销售收入,将美容护肤品销售与生活美容服务混合至医美免税销售收入中。美容护肤品销售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生活美容服务应按照6%增值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违法事实二:你单位2022年10月在记0021号凭证“销售费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朱某技术顾问费50000元,按合同约定税后50000元,应追缴2022年已扣未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对少缴的增值税16530.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8.57元处以50%的罚款计8554.38元。对上述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不缴已扣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决定对你单位扣而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3235.29 元处以 50%的罚款,计 6617.65 元。合计罚款 15172.03 元。
15172.03元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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