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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永福服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兴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东川区新桥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昆东处罚〔2023〕5006号
2022年4月7日,东川区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民警和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川区永福服装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常开展营业活动,在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以下药品: 1.标识名称新版痛风特效药(每瓶80粒装,三黄一黑,黑色为胶囊,黄色为块状),生产日期:2020年8月,有效期:2026年8月,缅甸瓦族大药房出品,现场查扣7瓶。 2.标识名称百灵五毒追风一丹灵,外包装标识主治头痛、痛风、牙痛、类外风湿、肩周炎、关节炎,现场查扣62袋,外包装标识销售价格120元/袋。 以上两个药品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所称的药品,即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 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以上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购进单据、销售记录,不能提供“新版痛风特效药”境外合法上市药品的注册批件,生产厂家资质,药品检验报告以及境内上市的注册批件,以上两个药品来源渠道未能查清,购进数量、购进时间、销售记录、销售时间无法确定。 2023年9月11日,我局委托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案件中涉及的物品价格进行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昆东市监价认字〔2023〕5001号),2023年9月11日,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023〕11号),新版痛风特效药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百灵五毒追风-丹灵属于中药类,鉴定不了其成分等,不能认定价格。 当事人口述,新版痛风特效药销售价格为15元/瓶,货值金额为105元,按照百灵五毒追风一丹灵外包装标识价格为120元/袋计算,货值金额为7440元,以上药品货值金额合计75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假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假药新版痛风特效药7瓶;百灵五毒追风一丹灵62袋; 2.对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伍仟元); 3.对经营假药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伍仟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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