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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柒牌男装休闲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兰虾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AWY0W2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北京路197-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3〕42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1月11日之间的销售管理系统的销售台账上,记载着当事人共有350笔销售记录,其中有42笔记录的“结算实得额”满足“满减赠礼”条件,但在当事人销售台账的“备注”栏中,未记载兑现了“满减赠礼”承诺的内容。当事人在店铺内向消费者明示的店堂告示牌载明“满减赠礼”促销活动内容,包含“满额减额”、“实付满额送”等两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促销行为。消费者一次性购买的商品总价款超过600元的,满足“满额减额”的获赠条件,应当获得相应的“满额减额”活动金额;对消费者一次性购买的商品总价款超过877元的,满足“实付满额送”的获赠条件,消费者应当同时获赠“实付满额送”活动的礼品。 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向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凭证,与当事人的销售台账中记录的42笔销售记录核对,发现有13笔“结算实得额”满足“满额减额”条件,当事人兑现了“满额减额”承诺;另有29笔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兑现“满额减额”的承诺。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另有6名消费者利用POS机刷卡支付或现金支付补足商品的价款超过600元的,当事人未兑现承诺,与本案投诉人所述事实一致。在当事人已兑现“满额减额”承诺的记录中,采取将消费者获赠的金额抵扣结算价款方式兑现承诺。 同时,当事人的上述42笔销售记录中,有31笔记录满足“实付满额送”条件。当事人兑现承诺8笔;未兑现承诺23笔。另外: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满足“满减赠礼”条件的部分其他13笔销售记录,消费者利用银联移动支付购买商品价款,当事人均兑现了“满额减额”承诺,有8笔销售兑现了“实付满额送”承诺,仍有5笔销售未兑现“实付满额送”的承诺。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履行“满额减额”承诺的29笔交易记录进行统计,发现因消费者利用储值卡单独结算商品价款的,或消费者的储值卡内余额不足时使用POS机刷卡支付、银联移动支付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补足商品价款的,当事人均未履行明示的有奖销售承诺和抵扣结算商品的价款。当事人陈述,消费者利用储值卡结算商品价款时不享受“满减赠礼”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前已知晓带有附加条件销售,但在店堂告示上并未明示任何附加条件,且在未使用储值卡结算商品价款而使用银联移动支付或现金支付商品价款的消费者中,当事人并未完全对满足条件的每一名消费者按照促销活动的内容兑现承诺。 本局认为,当事人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但未向消费者明示,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规范促销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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