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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军诚伟酒水经销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3MAB0G80T3E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从东向西第8间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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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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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碑烟处﹝2023﹞第138号
2023年11月29日09时15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从东向西第8间门面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双中支)1条、中华(软)6条、中华(细支)2条、冬虫夏草(双中支)5条、黄鹤楼(硬天骄圣地细支)3条、天子(中支)6条,合计6个品种23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余艳,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碑林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碑烟存通字[2023]第0329号)送达现当事人。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调查,该批卷烟系当事人余艳于2023年11月27日在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附近的多家商店通过个人购买的方式购进以上卷烟,准备在自己经营的商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2023年下半年陕西省烟草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107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单、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余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余艳鉴于余艳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07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700元10%的罚款,计107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6个品种23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余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余艳上述违法行为。
1070.00元
碑林区烟草专卖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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