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磴口县嘉艺门窗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2MA0N5EG3XG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巴镇贺兰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市监处罚〔2024〕34号
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由于未按规定公示或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7月22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1日由磴口县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恢复正常经营状态。之后又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或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8月9日第二次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称由于忙于业务忘记公示或报送2021年和2022年的年度报告。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了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报告, 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所提交了《守信承诺书》和《信用修复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申请信用修复,移出异常经营名录。
当事人主动提交《守信承诺书》、《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信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修复,并补报了2021年和2022年的年度报告,在案件调查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由于当事人主观过失导致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1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2
磴市监处罚〔2024〕34号
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由于未按规定公示或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7月22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1日由磴口县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恢复正常经营状态。之后又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或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8月9日第二次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称由于忙于业务忘记公示或报送2021年和2022年的年度报告。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了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报告, 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所提交了《守信承诺书》和《信用修复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申请信用修复,移出异常经营名录。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