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湖淌木材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B1EFN1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南冲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4〕39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以6万元价格从长阳县购得一台由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叉车购买后立即投入使用,用于木材加工厂内的木材搬运中转。该叉车型号与规格为CPC型3.0t,产品编号为C21030613683,设备代码为511010A12202113683,额定起重量为3000kg,制造许可证号为TS2510A12-2022,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6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该叉车属于特种设备。2024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叉车正在使用中,由操作人员实施木材搬运作业。截止2024年3月14日,该叉车尚未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就该叉车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操作人员也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相关资格。当事人当场停用了相关设备,并跟进整改。该叉车经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首次检验合格后,于2024年4月11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聘用了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叉车司机熊道军。经系统查证,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完成整改,现已取得叉车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也聘用了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工作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