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均 | 注册资本:15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0606286845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青白石路777号(碧桂园综合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5
(2025)甘0102民初29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2
(2026)甘0102民初81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2
(2025)浙0113民初138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5
2026-01-1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王**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6
2026-01-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
刘**,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7
2025-12-30
(2025)甘0102民初2030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8
2025-12-2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烟台市盟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9
2025-12-2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
郑**,谭**,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1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李**,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2
(2025)甘0102民初2030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3
2026-02-26
(2025)甘0102民初29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4
2026-02-13
(2026)甘0102民初81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5
2026-01-23
(2025)甘0102民初306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
刘**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6
2026-01-19
(2024)甘0102民初156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
陈**,罗**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7
2026-01-07
(2025)甘0102民初229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
谭**,郑**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8
2025-11-2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9
2025-11-2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19
(2025)甘0102民初151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刘*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6
2025-10-29
甘0102民初24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等与郝丽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8603.13元
民事案件
2
2025-12-01
2025-08-08
(2025)甘0102民初995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广东新荣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4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12-01
2025-08-08
(2025)甘0102民初1007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广东新荣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博越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64.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7-22
2025-07-15
(2025)甘01民终32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9-21
2024-01-24
(2023)甘01民终1084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常**与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09-21
2024-03-05
(2023)甘01民终1061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9-21
2024-04-01
(2024)甘01民终59号
合同纠纷
甘肃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4-09-21
2024-04-16
(2024)甘01民终23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09-21
2024-05-21
(2024)甘01民终2892号
合同纠纷
甘肃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9-21
2024-07-08
(2024)甘01民终343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白*与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人社劳监罚字﹝2026﹞第09号
未2025年1月15日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处以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2-05
2
城消行罚决字﹝2025﹞第0154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碧桂园综合楼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给予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30
3
兰建设罚决字﹝2025﹞第001号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兰州碧桂园三期G1912-7地块项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行为。
对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处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08
4
兰建消罚决字﹝2025﹞第004号
兰州碧桂园住宅小区(G1912-2#)博雅园小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兰州碧桂园住宅小区(G1912-2#)博雅园小区工程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研究,我局根据《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第11条类别七第一档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12
5
兰建消罚决字﹝2025﹞第003号
兰州碧桂园住宅小区(G1912-9#)御书苑小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兰州碧桂园住宅小区(G1912-9#)御书苑小区工程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研究,我局根据《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第11条类别七第一档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12
6
兰建消罚决字﹝2025﹞第005号
碧桂园·星光里小区(住宅小区G1912-3#)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案。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碧桂园·星光里小区(住宅小区G1912-3#)工程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研究,我局根据《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第11条类别七第一档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12
7
(兰城)市监罚﹝2024﹞77号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碧桂园三期G1912-8地块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处正在使用电梯共21部(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6201002021120021、31106201002021120022、31106201002021120023、31106201002021090110、31106201002021090111、31106201002021090112、31106201002021090113、31106201002021090114、31106201002021090115、31106201002021090116、31106201002021090117、31106201002021090118、31106201002021090119、31106201002021090120、31106201002021090121、31106201002021090122、31106201002021090123、31106201002021090124、31106201002021090125、31106201002021090126、31106201002021090127),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了上述电梯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TJDTYQA2022-131-0149、GSTJDTYQA2022-131-0146、GSTJDTYQA2022-131-0150、GSTJDTYQA2022-131-0145、GSTJDTYQA2022-131-0143、GSTJDTYQA2022-131-0142、GSTJDTYQA2022-131-0141、GSTJDTYQA2022-131-0144、GSTJDTYQA2022-131-0140、GSTJDTYQA2022-131-0148、GSTJDTYQA2022-131-0147、GSTJDTYQA2022-166-0087、GSTJDTYQA2022-166-0096、GSTJDTYQA2022-166-0097、GSTJDTYQA2022-166-0098、GSTJDTYQA2022-166-0108、GSTJDTYQA2022-166-0105、GSTJDTYQA2022-166-0106、GSTJDTYQA2022-166-0107、GSTJDTYQA2022-166-0109、GSTJDTYQA2022-166-0104)。“使用单位名称: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日期:2022年06月21日;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6月”。上述21部电梯未在2023年6月进行定期检验且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城市监特令[2023]青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4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王志刚(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碧桂园三期G1912-8地块项目在用21部电梯(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6201002021120021、31106201002021120022、31106201002021120023、31106201002021090110、31106201002021090111、31106201002021090112、31106201002021090113、31106201002021090114、31106201002021090115、31106201002021090116、31106201002021090117、31106201002021090118、31106201002021090119、31106201002021090120、31106201002021090121、31106201002021090122、31106201002021090123、31106201002021090124、31106201002021090125、31106201002021090126、31106201002021090127)的实际管理方,负责电梯的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于2022年6月投入使用。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了上述电梯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名称: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日期:2022年06月21日;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6月”。截至2023年11月14日检查当日,上述21部电梯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城市监特令[2023]青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办理了上述21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15000元,上缴国库。
115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