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向厚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厚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01MA6E1M0R7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世纪广场步行街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不罚[2023]0304号
经查,向厚雄经营的玻璃制品店2016年7月开始经营,主营玻璃制品。201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从湖南邵东三和商贸购进无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包装盒上印刷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的新型保温杯20个,进价5元/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联系方式及相关资质,至2023年9月11日案发时售出5个,售价为20元/个。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匀市监限提〔2023〕0164号),当事人限期内不能提供上述新型保温杯相关专利资料,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执法人员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不到上述产品的相关专利资料,查询过程及查询结果当事人认可,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00元,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我局执法人员对向厚雄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事实。 2.《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匀市监限提﹝2023﹞0164号,证明了没有专利资料、进货票据、销售台账等相关材料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及其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和捺印认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