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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运达客运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奎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5MA6P3QRU5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蓬莱大道客运站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6
2021-12-16
(2021)云0125民初298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
2025年12月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汪超、陈昊对2025年4月21日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消限字[2025]第0006号进行到期复查,发现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客运站超市内未安装感烟探测器、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负责人在大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整改态度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现查明2025年12月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汪超、陈昊对2025年4月21日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消限字[2025]第0006号进行到期复查,发现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客运站超市内未安装感烟探测器、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负责人在大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整改态度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5]第070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消限字[2025]第0024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宜良运达客运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宜良县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23000.00元
宜良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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