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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杨秀远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秀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AJWRL55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孟彦镇罗溪村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4]18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8月27日注册登记,正式在黎平县孟彦镇罗溪村六组营业,主要经营副食、五金、文具、日用品、肥料、烟、酒销售等。2020年9月初当事人从黎平县车站金泰商贸城批发部进购了“好迪精华素”10瓶,采购单价为6元1瓶;2022年4月中旬当事人又从该批发部进购一批牙膏,依次为“云南白药牙膏”12支,进价8元1支;“黑人牙膏(超白)”12支,进价6元1支;“云南中药专效牙膏”12支,进价10元1支。当事人带回货物后将其摆放店内架台上,分别以“云南白药牙膏”12元1支、“黑人牙膏(超白)”8元1支、“云南中药专效牙膏”12元1支、“好迪精华素”8元1支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4年08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在黎平县孟彦镇罗溪村六组其店内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现场检查及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合法资质、合格证明及进、销货台账等相关单据。经营的化妆品为:1.“云南白药牙膏”,香型:薄荷清爽型,数量:6支,规格:100克/支,限制使用日期:2024年04月06日,制造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要接3686号。2.“黑人牙膏(超白)”,香型:天然薄荷香型,数量:2支,规格:90克/支,限制使用日期:2024年04月05日,制造商: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沙区沙朗第三工业区全昌工业路22号。3.“云南中药专效牙膏”,香型:留兰薄荷,数量:2支,规格:110克/支,限制使用日期:2023年10月06日,被委托方: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坤和路第八栋。4.“好迪精华素”,数量:3瓶,规格:160ml/瓶,限制使用日期:2021年10月28日,制造商:广州好迪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86号。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购销票据、台账;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口述,虽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超过保质期后的化妆品是否进行销售的证据,所以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 1.“云南白药牙膏” 6支×12.00元/支=72.00元; 2.“黑人牙膏(超白)” 2支×8.00元/支=16.00元; 3.“云南中药专效牙膏” 2支×12.00元/支=24.00元; 4.“好迪精华素”3瓶×8.00元/瓶=24.00元; 以上共计136.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08月0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品种、数量、制造商等事实); 证据二:2024年08月0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副食店内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以及扣押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数量及产品信息等事实); 证据三:2024年09月09日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孟彦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杨秀远进行调查询问时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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