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滨红果蔬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庆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1AW9GA0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汤原县铁东学府A区(惠民雅居15号楼000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5〕4号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开始经营汤原县滨红果蔬食品商店,营业室内悬挂有《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范围确定,当事人经营项目是:H14-食品经营,H36-烟草、文化用品、蔬菜、水果、生肉、日用品、五金、电料、水产品、蛋类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有销售货架3排。其中摆放的“娃哈哈营养快线”净含量280g,没有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购进预包装食品“娃哈哈营养快线”净含量280g,20瓶,是在汤原县娃哈哈经销商处购进,依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其销售的“娃哈哈营养快线”净含量280g,经营期间销售了0瓶,因此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郭庆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郭庆滨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以及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购进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预包装食品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人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四、价格【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