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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翔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正大一佳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卓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RW95D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26号首层自编之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4〕457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7日期间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凤大街15号102房的经营场所从事自制饮品制售,使用“凉茶饮料浓缩液”原料,按比例兑水后煮沸,制作成“不二碗凉茶”饮品,分装后按每杯6元、每瓶8元对外销售;但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024年3月14日取得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种类为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其制售凉茶饮品的行为均不在其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许可和备案的范围内。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及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162包“凉茶饮料浓缩液”原料,分别为29包“清热祛湿茶”、32包“滋阴降火茶”、44包“新二十四味”、32包“清肺止咳茶”、25包“风热感冒茶”; 2.罚款7514.54元; 3.没收违法所得2485.46元; 以上罚没共计10000元。
7514.54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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