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水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德才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3599980841L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盐亭县麻秧乡天水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9
(2024)川0723民初415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四川天水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盐亭县人民法院
2
2024-11-07
(2024)川0723民初411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四川天水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盐亭县人民法院
3
2024-10-24
(2024)川0723民初4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京朋美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天水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盐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8
2021-06-08
(2021)川0723财保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水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43537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盐市监处罚﹝2024﹞51072324000158号
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24年3月19日因在做变更未提供,在2024年3月27日时已提供复印件。当事人从盐亭县云溪镇顾勤均干杂调味品店以120元/桶的价格购进超霸世家蒸鲜鱼露蒸鱼鲜露复合调味汁(2022/12/05),保质期:12个月2瓶用于菜肴制作,截至案发时止,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但仍然放置于厨房的操作区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无法查明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是否使用。按照其剩余量并参照其进货价格来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80元,无违法所得。未按规定贮存的散装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望江楼市场分别购进了多种调味料磨成粉,根据一定的比例调和后制作而成,装在带有标签“嘉味美®卡真调料”的容器中放置于厨房操作区域内做菜时使用(标签“嘉味美®卡真调料”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后的空瓶),抠去了容器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原料的种类及进货票据,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未建立使用台账,未单独进行销售,无法认定该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
1、警告;2、没收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已开封超过保质期超霸世家蒸鲜鱼露1瓶,自制调味料1瓶;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
20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2
绵盐市监处〔2024〕51072324000158号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盐亭县麻秧乡天水村的四川天水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中间区域吊架由下向上数第一层位置有1、超霸世家蒸鲜鱼露 蒸鱼鲜露复合调味汁,净含量:2千克,食品产地:广东省肇庆市,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上(2022/12/05),保质期:12个月,约剩余2/3瓶;2、同区域有嘉味美?卡真调料,净含量:500克,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24个月,制造商:广州嘉味美食品有限公司,瓶内约剩余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经请示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绵盐市监强制〔2024〕031201号)及《财物清单》〔2024〕031201号。
没收物品,罚款0.2000万元
20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