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良声电器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机良注册资本:0.2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9WY845B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天河区黄村石桥头下九巷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462号
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4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牌规格型号为“145仿金”和“120仿金”的两款燃气灶进行抽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月底从上门推销的销售人员处,以50元/个的价格购进1个**牌“120仿金”燃气灶,以55元/个的价格购进2个**牌“145仿金”燃气灶,于2024年12月底至2025年4月1日在天河区黄村石桥头下九巷1号分别以55元/个和60元/个的价格销售。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4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牌规格型号为“145仿金”和“120仿金”的两款燃气灶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两款产品所检项目第1、2项均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抽样检验项目均不合格。当事人违法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75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牌“145仿金”燃气灶1个,2.处罚款300元。
3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2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1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8-07-10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7-07-11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2016-07-05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拟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