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夯锐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立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3070097472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北园大街217号山东五金市场精品街一楼34-2(一址多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4
2021-06-22
(2021)鲁0105民初304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尚华鑫源商店、山东夯锐锯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26
2021-11-17
(2021)鲁01民终1031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北京尚华鑫源商店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税稽二罚﹝2024﹞8号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山东济南丰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汇如一佳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三座堂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建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将文商贸有限公司5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金额合计1,481,530.96元,税额合计192,599.04元,价税合计1,674,130元。你单位取得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于取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共计192,599.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192,599.04元不得认证抵扣,应进项税额转出。你单位应缴纳2020年1月增值税18,352.78元、2020年3月增值税5,691.48元、2020年5月增值税9,668.41元、2020年6月增值税75,879.65元、2021年1月增值税15,300.88元、2021年4月增值税20,411.14元、2021年6月增值税47,294.70元,共计192,599.04元。你单位已于2021年8月所属期进项税额转出47,294.70元,已于2023年6月所属期进项税额转出145,304.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纳2020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4.69元、2020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98.4元、2020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6.79元、2020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311.58元、2021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71.06元、2021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28.78元、2021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10.63元,2020年共计7,671.46元、2021年共计5,810.47元。你单位已于2021年9月14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10.63元,于2023年7月17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85.65元。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835.73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9.92元,合计5,085.65元。你单位取得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20年列支主营业务成本843,017.68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于2021年列支主营业务成本274,707.98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1,465.93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6,760.56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8,226.49元。
对其处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