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景芬蔬菜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景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5MA16RL5K4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龙井市西市场65、6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8
(2025)吉2405民初9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井市景芬蔬菜摊床
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龙井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不罚[2025]9号
经查,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从延吉市万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金浓蔬菜批发行购进生姜20斤,购进价格为7元/斤、销售价格为17元/斤,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单。该批次姜除食品抽检取样12.8斤外,至2024年11月27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40元。2024年10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当天在售的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购进的姜噻虫胺含量为0.86mg/kg,超过标准指标≤0.2mg/kg的要求,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残留最大限量,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25日,收到由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对龙井市景芬蔬菜摊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2024年10月24日对龙井市景芬蔬菜摊床抽检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已经销售完,不存在没收食品问题,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2
龙市监处罚〔2024〕3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从延吉万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金浓蔬菜批发行购进了10斤姜,以每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食品抽检工作人员4.4斤,剩下的都销售给了顾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023年11月16日购进的姜都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100元,并都索要了进货小票及商家的资质证明。
龙井市景芬蔬菜摊床于2023年11月16日购进10斤姜并以每斤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获利100元。经检验该批次抽检的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已经销售完,不存在没收食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10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