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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朱杨镇管晓副食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文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5XTDEM9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39号57幢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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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4〕76号
当事人系2013年12月30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39号57幢1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百货零售经营活动。; ; 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采购进了一批冰片糖,并按照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1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上述散称冰片糖进行抽样并送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抽样基数为19,抽样数量为2.55,其中备样数量1.05,备份样品存放于检验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支付了2.55散称冰片糖的购样费30.6元。; ; 2023年12月26日,本局收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13242),经检验,该批次散称冰片糖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241,不符合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散称冰片糖的进货票据,进货时也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缴税。截至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2元。按抽样基数19计算,故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散称冰片糖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228元。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8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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