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福旺便利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连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7FMJH46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新场村下街组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5]0039号
经查,乌当区福旺便利部于2022年购进了1盒共50只无纺布防护口罩,生产商为:广州市保为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3,有效期为3年。由于疫情过后疏于管理导致无纺布防护口罩超过有效期,当时这盒无纺布防护口罩购进价格为0.5元/只,共50只,过期后还剩30只,销售价是0.8元/只,过期后于2025年3月22日全部销售给李宝佶。货值共计2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信》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无纺布防护口罩的事实及货值的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信后对现场进行核实检查的情况。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故执法人员采信当事人笔录内容,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本局于2025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筑乌市监告2025第00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无纺布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
罚款0.0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4.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