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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兴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9LA6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硖石街道塘南东路5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5
(2023)浙0481民初76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华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陈**,海宁皮革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吴**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3-06-12
(2023)浙0481民初280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张**,张**,张**,张**
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23-05-12
(2023)浙0481民初280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张**,张**,张**,张**
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23-05-11
(2023)浙0481民初280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张**,张**,张**,张**
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23-05-10
(2023)浙0481民诉前调435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夏**
朱**,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6
2023-05-05
(2023)浙0481民初280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张**,张**,张**,张**
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7
2023-03-02
(2023)浙0481民诉前调134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张**,张**,张**,张**
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8
2023-02-23
(2023)浙0481民诉前调134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张**,张**,张**,张**
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9
2023-07-17
(2023)浙0481民初4729号
健康权纠纷
夏**、朱**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卫医罚﹝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卫医罚〔2025〕6号  案件名称: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被处罚人名称: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塘南东路505号的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安排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为患者开展康复治疗项目的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完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纳方式详见浙江省(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4月10日
对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0000元。
10000.00元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5-04-10
2
海卫传罚﹝2024﹞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卫传罚〔2024〕23号  案件名称: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被处罚人名称: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张国兴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塘南东路505号的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存在二楼一病区治疗车上使用后的薄膜手套、消毒湿巾及三楼二病区治疗室不锈钢瓶内使用后的医用酒精棉签、治疗室操作台上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未按照类别分置于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利器盒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已整改完毕。当事人未将3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纳方式详见嘉兴市海宁市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对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元。
1000.00元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11-15
3
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85号
2024年06月20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海宁颐和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15000.00元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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