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金盛福超市中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远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9WA08X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下津大道6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6号
2025年10月8日从长沙蔡氏干货贸易商行以55元/公斤价格购进“黑木耳”20公斤。购进后,以60元/公斤价格销售11.954公斤,销售金额715.2元,以76元/公斤价格销售1.776公斤,销售金额134.70元,以96元/公斤价格销售6.27公斤,销售金额601.92元,合计销售20公斤。应收金额1920元,实收金额1451.82元,货值金额1451.82元。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及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提供入库单。2025年10月22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黑木耳”进行抽样检验并于同年11月12日出具了编号《检验报告》(NO:2025SP0726)2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451.82元,案发后,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当事人无法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5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45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