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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谊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E1B4995G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南京路94号友谊宾馆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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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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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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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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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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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467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2026年2月14日中午,当事人将在超市购买的“三文鱼刺身”供餐给食客。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十)项:“本办法用语的含义:?(十)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三文鱼刺身”应属于生食类食品。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没有生食类食品制售的情况下,制售生食类食品。截止到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的销售记录为1份,单价为268.00元,销售金额为268.00元。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的规定,同时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和平市监限提【2026】46号)要求其提供“三文鱼刺身”成本证据清单。当事人无法提供可单独刨除成本的证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和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268.0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8.00元; 2.罚款3000.00元,罚没款共计3268.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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