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黄泥塘镇步步高超市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EN06W6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11月7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文化用品、百货、烟酒。 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2023年9月,当事人在黔西同德百货购进了3个由慈溪市附海镇隆诚电器厂生产的“五面小石英”取暖器,用于销售。进价为40元/个,售价为75元/个。 2023年12月25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街上的“大方县黄泥塘镇步步高超市”经营门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取暖设备销售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隆诚”五面小石英取暖器外包装上注明“本产品已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在该取暖器外表也标注“CCC”字样,同时,在该取暖器外包装上有“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6.23-2007,型号:NSB-200,额定功率:2000W,外形尺寸:220*220*360(mm)、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20V”信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取暖器的3C认证证书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该取暖器的3C获证情况时,查询结果页面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未经认证的取暖器销售了1个,剩余2个。 再查,执法人员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七条第(25)项的规定,明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的“隆诚”五面小石英取暖器是属于列入目录的需强制认证的产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取暖器时,看见该取暖器的外包装、外表上标注着“本产品已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CCC”字样,就以为该产品已经是获得3C认证的产品,无需再另外索要查验该取暖器的“3C认证证书”,所以当事人在未对该取暖器3C认证情况进行核对的情况下销售该取暖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认证的强制性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进货时虽然索要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但因未妥善保管,已经将其丢失。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交代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说明了涉案商品的进货情况。本案中当事人被查获的上述取暖器的货值金额为225元(3个×75元/个),获得的违法所得为35元(1个×35元/个)。 本案尚不够移送涉嫌犯罪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得有2台“隆诚”五面小石英取暖器的事实; 2、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共3张、视频1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得有2台“隆诚”五面小石英取暖器的事实; 3、2023年12月2
罚款0.0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3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7-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