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海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青松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MA176LN95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华宇蓝山尚城(河南大街36号商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2025)吉0184民初5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林省贝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公主岭市海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546号
经调查,公主岭市海堂物业于2019年8月开始陆续收取公主岭市东方美居小区业主公共照明费,每户3元/月/户,小区住宅一共932户,实际领钥匙的为890户。实际收取的公共照明费明细为2019年8月份到年底收取742户共计26699元(其中8月8644元,9月12412元,10月2708元,11月1548元,12月1384元);另2020年收取新入住业户共4458元(其中1月595元,2月0元,3月276元,4月472元,5月332元,6月551元,7月575元,8月411元,9月556元,10月57元,11月87元,12月546元);2021年共收取536户业主每月36元共计19296元;2022年共收取615户业主每月36元共计22140元;2023年共收取888户业主每月36元共计31968元;2024年共收取892户业主每月36元共计32112元,2025年以后未收取公共照明费。截止目前总计收取公共照明费136673元,且照明费为单独收取,不包含在物业费里。该物业公司在与吉林省德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轴承分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以及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均未标明公共照明费由物业承担,同时也未签订其他补充协议。2025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公市监责改【2025】1104号)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公市监责退【2025】546号),截止到2025年12月30日公主岭市海棠物业服务中心共退还业主的公共照明费共计135779元,返还形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返还下一年度的物业费进行抵扣二是通过抵扣业户当下的水费,具体由业户自主选择(因为该小区有深水井,所以该小区业主的水费是由本小区的物业进行收取的)。违法所得为136673-135779=894元。办案人员随机抽取已返还的20户业主进行核实,均能证明海堂物业确实已经退费(有录音为证)。
2025年11月3日,我局接到公主岭市东三街道办事处转来的信访件,反映内容:公主岭市通钢路与工业大路交会,东方美居居民反映,小区海堂物业2024年之前收取小区路灯照明费,以及对物业收取地上停车位费不认可,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公主岭市东方美居小区海堂物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从2019年8月至2024年12月收取小区业主公共照明费3元/月/户。公主岭市海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费外加收小区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费(公共照明费)3元/月/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已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序号337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由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具备减轻情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6673-135779=894元;2.处违法所得0.15倍罚款:136673×0.15=20500.95元。罚没合计:20500.95+894=21394.95元
21394.95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