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林敏金中良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普广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2MA355K8695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10号407室K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4
(2022)闽0206民初133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张**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林敏金中良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3-16
(2022)闽0206民初133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张**
厦门林敏金中良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6〕54号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医疗器械时,为推荐所销售的商品,于网页发布“加速伤口愈合 加速肉芽组织生展、促进精神血管和组织修复 6天基本达到愈合效果 25分钟减缓疼痛 平均愈合周期大大缩短”等宣传语。
当事人发布上述宣传语与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相符,也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相关产品确实存在以上功效,这一情形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之规定,属于发布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相符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之行为。
当事人广告页面宣传“南昌大学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全国15000家医疗机构的选择”,但无法提供对应佐证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同样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