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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昌林注册资本:108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22MA34AAH49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浦城县工业路1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1
(2025)闽0722民初1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叶**
浦城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8
(2025)闽0722民初1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俞*
浦城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3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余*
浦城县人民法院
4
2025-06-13
(2025)闽0722民初1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叶**
浦城县人民法院
5
2024-11-05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叶**
浦城县人民法院
6
2024-06-11
(2024)闽0722民初464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郑**
浦城县人民法院
7
2024-05-10
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廖**,金**
浦城县人民法院
8
2024-04-19
合同纠纷
浦城县人民法院
9
2022-07-01
(2022)闽0722民初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张**
浦城县人民法院
10
2021-03-05
(2021)闽0722民初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侬好鲜生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浦城县侬好鲜生食品商行
浦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0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叶**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浦城县人民法院
2
2024-04-02
合同纠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4﹞20号
福建省潭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冷冻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签冷冻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的原则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
50.00元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