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京都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波 | 注册资本:2.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179LKC7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圣世金鼎城13A幢1单元1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4﹞154号
现已查明:长春市南关区京都大药房于2019年9月25日成立,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7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在“药师帮”平台内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碳酸钙D3颗粒5盒(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w20220666),购进价格为26.52元/盒,共计货款:132.60元。当事人提供供货单位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药品再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并现场盖章确认。截止检查时店内无该批号药品销售,当事人在店内公示所售批次药品召回公示,无消费者退回该药品。无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7月21日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召回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退回该批号药品1盒;其余4盒药品分别于2023年2月4日、3月28日、4月22日、5月27日以55元/盒销售,共计所得价款220.00元。当事人销售批号w20220666碳酸钙D3颗粒情况实属。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