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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祁建国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MA7LPNK72T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旭东村烟房堡社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5〕216号
标签标注错误:2025 年 11 月 12 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成品货架上有 4 桶(每桶 4.5 斤)待售菜籽油,其外包装上登记证号标注错误,按规定应标注为 GSZFD621124231200732,实际标注为 XJY16211241500917 - 2020(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号)。经询问负责人祁建国,该 4 桶标注错误的菜籽油为其生产,因以前印制的标签未用完,便贴在了这 4 桶菜籽油上。
对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菜籽油4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管局
2025-12-18
2
(临)市监罚字﹝2025﹞216号
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在临洮县洮阳镇旭东村烟房堡社3号进行检查时,发现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生产加工的4桶(每桶4.5斤)菜籽油,其外包装上登记证号标注错误。按照规定应标注为GSZFD621124231200732,实际标注成了XJY16211241500917-2020,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包装信息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经陪同检查的企业负责人祁建国确认签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待销售的4桶菜籽油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市监强字(2025)161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16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临市监限提[2025]洮-9号),《询问通知书》(临市监询通字(2025)-9号),企业负责人祁建国签署了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祁建国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祁建国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临)市监提通字[2025]洮-9号的要求,提供了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及菜籽油检验报告,未能提供生产销货台账。2025年1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标签标注错误: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成品货架上有4桶(每桶4.5斤)待售菜籽油,其外包装上登记证号标注错误,按规定应标注为GSZFD621124231200732,实际标注为XJY16211241500917-2020(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号)。经询问负责人祁建国,该4桶标注错误的菜籽油为其生产(货值为180元),因以前印制的标签未用完,便贴在了这4桶菜籽油上。在调查违法事实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祁建国承认了上述事实。
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在临洮县洮阳镇旭东村烟房堡社3号进行检查时,发现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生产加工的4桶(每桶4.5斤)菜籽油,其外包装上登记证号标注错误。按照规定应标注为GSZFD621124231200732,实际标注成了XJY16211241500917-2020,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包装信息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经陪同检查的企业负责人祁建国确认签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待销售的4桶菜籽油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市监强字(2025)161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16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临市监限提[2025]洮-9号),《询问通知书》(临市监询通字(2025)-9号),企业负责人祁建国签署了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祁建国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祁建国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临)市监提通字[2025]洮-9号的要求,提供了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及菜籽油检验报告,未能提供生产销货台账。2025年1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标签标注错误: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成品货架上有4桶(每桶4.5斤)待售菜籽油,其外包装上登记证号标注错误,按规定应标注为GSZFD621124231200732,实际标注为XJY16211241500917-2020(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号)。经询问负责人祁建国,该4桶标注错误的菜籽油为其生产(货值为180元),因以前印制的标签未用完,便贴在了这4桶菜籽油上。在调查违法事实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祁建国承认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包装信息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本局对本案具有行政管辖权。2.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祁建国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包装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等情况以及违法事实的成立。3.企业负责人祁建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祁建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临洮县烟房堡粮油厂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时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5.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标签情况。6.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SP202530590)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字〔2025〕217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包装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包装信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生产的4桶标签标注错误的菜籽油货值金额较小(180元),且其生产的菜籽油能提供出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符合GB/T1536-2021、GB2762-2022的标准要求,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之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包装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菜籽油4桶;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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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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