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陈锦群调味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锦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D513G6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梅县黄梅镇梅岭北路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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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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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5〕107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乔什红油榨菜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乔什红油榨菜丝”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超过保质期后尚未销售未造成不良后果,货值金额30元,且在两年内未因同类型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10号)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新疆红枣”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拟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新疆红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在2023年因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被处罚过,不属于初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免罚条件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因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