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八步星益零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DPY0CL7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八步街道沙冲社区兴发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罚[2025]66号
根据对消费者陈红贵的询问以及查看当事人的监控视频,织金县八步星益零食店在未成年人陈红贵没有其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25日早上7点30分到7点50分之间销售了9瓶罐装“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和1瓶王老吉给陈红贵,共收到现金28.7元,该啤酒在当事人店内销售价格是2.9元/瓶。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的电子收银系统的收款记录,查请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6.10元,违法所得为26.10元。当事人已涉嫌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织金县八步星益零食店门头为“零食很忙”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3.消费者陈红贵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事实。
4.消费者陈红贵提供的酒瓶图片3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两个不同视角的监控视频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事实。
6.执法人员通过该监控视频截取的监控照片13张,经当事人和消费者陈红贵以及其监护人杨东美核对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事实。
7.消费者陈红贵的监护人提供的户口簿3份,证明消费者谢龙毅未成年人的身份。
8.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销售记录1份、进货情况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数量和货值金额以及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事实事实。
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10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织金县八步星益零食店门头为“零食很忙”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事实。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