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襄州区黄龙金亮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7MA7ERQC07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双黄北路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州市监处罚〔2026〕34号
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了抽取了标价为15.98元/kg的散装红豆进行现场演示称重,现场称重为0.224kg,应结款为3.57952元,而该超市称重后小票显示售价为3.61元,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对电子秤进行调整,对分以后的厘、毫、丝进行了抹去,不在进位。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白芝麻”的称重重量和总价都是真实的,当事人使用的条形码打印计价秤由维保技术人员按常规设置,在称重计价时存在“反向抹零”问题,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当事人事后积极与投诉人联系,因投诉人在外地只接听电话不加微信,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退还多收取的0.04元,可认定当事人积极退还行为。因当事人电子秤无储存记忆的功能,既往称重记录无法查询,故无法统计累计数据,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1500元罚款。
150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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