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德武 | 注册资本:15783.3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736931254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永兴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8
(2023)吉0104民初6607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林格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5
(2023)吉0104民初4627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林格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22-06-06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鑫良友不锈钢经销有限公司
姚**,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4
2022-02-17
(2022)黑2702民初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震玮贸易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5
2021-11-02
(2021)黑2761民初14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加格达奇区宏达锅炉水暖配件商店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9-14
(2021)黑2761民初1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岳**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7
2021-03-18
(2021)吉0422民初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源市佳烁包装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辽县人民法院
8
2021-02-23
(2021)吉0422民初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源市佳烁包装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辽县人民法院
9
2020-12-21
(2020)苏0111民初5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10
2019-09-10
(2019)黑2702民初50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农安县文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17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鑫良友不锈钢经销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25
2024-03-12
(2024)黑2702执5号
行政
大兴安岭松岭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5-15
2023-03-22
(2022)黑0225民初2761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甘南县富利禾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2-29
2023-12-27
(2023)黑0203执12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周**与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1-25
2023-05-25
(2023)黑0203民初13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与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1-23
2023-07-28
(2022)黑2701执恢8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与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科贝尔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8-10
2023-06-26
(2023)吉0104民初4627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林格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4-12
2023-01-29
(2023)黑0203执121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3-02-22
2023-02-01
(2022)黑2761执30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加格达奇区宏达锅炉水暖配件商店、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65361.50元
执行案件
9
2023-02-22
2023-02-01
(2022)黑2761执304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加格达奇区宏达锅炉水暖配件商店、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65361.50元
执行案件
10
2022-09-27
2022-09-20
(2022)黑2702执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震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岭市监处罚﹝2026﹞3号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宣传标题 “主要生产销售蓝莓花青素、植物提取物等抗氧化抗肿瘤产品”广告内容使用医疗用语;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松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松岭市监处罚﹝2023﹞8号
经查,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奇硒食用菌片,配料表中有富硒食用菌粉,经对原料检测,硒含量131mg/kg,未达到GB1903.22食品营养强化剂富硒食用菌粉中硒含量要求为(180-400)毫克/千克,属于使用的是食品原料,而非食品营养强化剂。该产品标签是由委托方湖南奇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投诉人在拼多多硒源绿品店购买的奇硒食用菌片,该网店不是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2023年4月13日,公司已要求停止销售奇硒食用菌片压片糖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姚淑珍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黄运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事实;3.现场笔录1份、生产投料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事实; 4.对黄运生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书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销售台账1份,证明使用的原料为食品原料不是营养强化剂的事实和销售情况; 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出厂合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责令改正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5000.00元
松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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