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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富强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红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587975535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毛坦村(村委会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66号
2026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培训计划内容不全。 2、设备校准标识未更新。 3、砝码(型号:15kg;25kg)校准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未见2025年4月27日以后的校准证书。 4、方向盘转向测试仪(型号:FLJ-B)校准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转向参数测试仪(型号:ZC-2D)校准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机构于2025年6月30日检测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NU911)、重型专项载货作业车(鄂AMG077),上述俩辆车均检测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数值均为8。 5、数显式轮胎花纹深度尺(出厂编号:A1#)校准日期为2024年3月6日,2025年3月10日,编号A2#的深度尺校准日期为2026年3月18日,机构与2026年3月11日至3月17日期间,检测重型货车(鄂ARV736、鄂AKU261)。于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9日检测重型货车(鄂ABX327、鄂APH155、鄂AHK187、鄂ASJ101、鄂ANN595、鄂AMT670、鄂AMS513、鄂ABJ198、鄂ACX229、鄂ANM757、鄂AYX727、鄂AVN781),上述十四辆车检测轮胎花纹深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数值均为8。 6、环检车间行人通道未设置隔离措施。 7、安检车间堆放杂物。 对检查发现上述7个问题,当事人无异议。 针对“方向盘转向测试仪(型号:FLJ-B)校准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转向参数测试仪(型号:ZC-2D)校准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机构于2025年6月30日检测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NU911)、重型专项载货作业车(鄂AMG077),上述俩辆车均检测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数值均为8。”的问题,依据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表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序号6检验项目为转向和传动的检验方法规定“......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NU911)、重型专项载货作业车(鄂AMG077)进行检验时,需使用转向参数测试仪对涉案车辆的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进行检测。当事人有两个设备交叉进行送检,因转向参数测试仪(型号:ZC-2D,出厂编号:20140208,制造单位:淄博凯迪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还在校准中,当事人便使用校准日期过期的方向盘转向测试仪(型号:FLJ-B,出厂编号:222123,制造单位:淄博凌志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对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NU911)、重型专项载货作业车(鄂AMG077)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编号:420111252506301024230017和250630420002N0590747)。 针对“数显式轮胎花纹深度尺(出厂编号:A1#)校准日期为2024年3月6日,2025年3月10日,编号A2#的深度尺校准日期为2026年3月18日,机构与2026年3月11日至3月17日期间,检测重型货车(鄂ARV736、鄂AKU261)。于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9日检测重型货车(鄂ABX327、鄂APH155、鄂AHK187、鄂ASJ101、鄂ANN595、鄂AMT670、鄂AMS513、鄂ABJ198、鄂ACX229、鄂ANM757、鄂AYX727、鄂AVN781),上述十四辆车检测轮胎花纹深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数值均为8。”的问题,依据GB 38900-2020《机动车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均发生在上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通报批评。
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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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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