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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汇盈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志春注册资本:2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81MA3A956K6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大道(大华红樾山小区22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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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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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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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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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食检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从赣州市华东城水果市场里一户叫张华盛的经营的“章贡区华盛果业店”购进小台芒2件,30斤/件,购进价3元/斤,合计进货金额180元。当事人购进小台芒后,于当日开始在其瑞金市汇盈超市销售,售价为::3.99元/斤,至2024年4月9日销售完毕,合计销售总金额为239.4元。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瑞金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法对该超市销售的上述小台芒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论为:噻嗪酮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SPCY20240479)。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小台芒的合格证和采购单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且没有主观过错,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不予罚款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39.4元,上缴国库。
0.00元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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