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元田工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灿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0661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萧山区所前镇云飞路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265号
当事人为获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口头约定形式委托自然人屠某某代为办理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屠某某委托杭州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职业资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提交了一种防移位精度可调的法兰盘加工设备、一种高度可调式法兰盘加工夹具,共2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材料。当事人仅向屠某某提供了营业执照、空白委托书,无法提供上述2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交底书等关键技术档案材料,且无法说明上述2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名称由来、专利发明背景及应用场景,相关专利申请材料系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编造。
当事人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非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无法说明所申请专利的真实发明人、发明背景和应用场景,无法提供技术交底书等佐证材料,相关专利申请材料系通过代办人(机构)编造,属委托代办人(机构)弄虚作假编造专利申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从轻处罚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