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虾之父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锐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KB6QRJ4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大智路20原医药公司西向东1-3层第一间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当事人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提供麻辣、蒜蓉、卤制潜江小龙虾熟食制品服务。金某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18日,通过手机图片处理软件篡改原门面店经营者遗留的墙面悬挂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其显示:经营者名称:应城市潮鸭哥小吃服务店)的经营名称、经营者姓名、发证日期等信息,伪造成自己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上传至抖音平台注册账号,开设店铺对外开展麻辣、蒜蓉、卤制潜江小龙虾熟食经营,以此规避平台资质审核,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行为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停止,因经营不善,未再继续经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频次、区域、范围;(四)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或者涉案产品的风险性;(十)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十一)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