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木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623MA73FPAW89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莫科路39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罚〔2025〕275号
2025年11月19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由石家庄市冠华电器厂生产的长城调温型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120cm-8X,功率:100W,额定电压:220V-50Hz,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冀)XK16-001-00151,数量:11条,销售价格:18.00元/条(双人);石家庄市冠华电器厂生产的长城调温型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70cm-8X,功率:50W,额定电压:220V-50Hz,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冀)XK16-001-00151,数量:88条,销售价格:12.00元/条,上述2个规格型号99条电热毯均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该超市现场提供电热毯的购进票据,无法提供以上2个品种电热毯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将电热毯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电热毯生产者“石家庄市冠华电气厂”,查询结果显示:石家庄市冠华电气厂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天)市监责改〔2025〕275号,并对上述产品报请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天)市监(扣)〔2025〕275号(详见财物清单:2025275号),当场告知该超市经营者胡木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该超市经营者胡木年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现场检查时该超市经营者胡木年在场,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经调查,上述电热毯是该超市于2025年10月26日从兰州城关区登山龙百货商行购进,购进时未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查询结果,认定上述电热毯为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购进石家庄市冠华电器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T150*120cm-8X,功率为100W的电热毯1件共计20条,销售9条,剩余11条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购进价:16.50元/条,销售价:18.00元/条,货值金额360.00元,违法所得13.50元;购进石家庄市冠华电器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T150*70cm-8X,功率为50W的电热毯3件共计90条,销售2条,剩余88条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购进价:11.00元/条,销售价:12.00元/条,货值金额1080.00元,违法所得2.00元。上述电热毯货值金额共计1440.00元,违法所得15.50元。2025年12月1日已向城关区登山龙百货商行、石家庄市冠华电器厂所管辖的单位送达案件线索移送函。
对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进行了:
1.罚款:金额28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5.5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895.5元,大写贰仟捌佰玖拾伍元伍角整。
2880.00元
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