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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金海岸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兆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592738243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红星村三角线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松市监罚第食字﹝2024﹞69号
经查,(案件事实)黑龙江金海岸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精致淀粉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据当事人自述,上述不合格食品共生产120袋,送第三方检验用了10袋,其余110袋已全部销售,每袋售价2.5元,销售金额共计275元,违法所得共计275.00元。经召回,无消费者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 ,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精致淀粉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无剩余不合格产品。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确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给予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为合法经营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治疗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生活存在困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00元。2、处罚款5,000.00元。共计罚没款:5,275.00元。
5000.00元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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