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大桥镇玉灵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利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L6L8H5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陆川县大桥镇大桥街刘志伟宅一楼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4〕16号
1、当事人涉案花生油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标准指标:≤0.25g/100g;检测结果:0.38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涉案批次花生油共30kg,销售价格24元/ kg,成本价格22元/Kg,货值72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当事人获违法所得60元。
3、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开展排查整改,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事人加工销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违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开展排查整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对当事人加工销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花生油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2060元。
2000.00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